黑龙江高院通报全省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

  中新网黑龙江新闻6月16日电(李伟)6月16日上午10时,黑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过去三年全省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靳岩作主旨发布,刑事审判二庭相关负责同志通报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10余家新闻媒体单位参加发布会。新浪网和省法院官方微博对发布会进行了全程视频直播。

发布会现场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靳岩作主旨发布

  近年来,黑龙江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突出刑罚惩戒功能,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2019年以来,共审结生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335件921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76人,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272人,不满三年有期徒刑、拘役476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秩序。

省法院刑二庭庭长梁洪涛发布典型案例

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宣传信息处处长刘雨茎主持新闻发布会

  黑龙江高院针对疫情期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及社会稳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加强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指导全省法院依法高效妥善审理,集中宣判了一批欲发“国难财”的犯罪分子,维护疫情期间社会秩序。在高院指导案件中,有2件分别入选最高法院第二批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和《刑事审判参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专刊,为全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同时,高院围绕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加大调查研究及对下指导力度,对遏制和预防犯罪提出对策建议。全省法院坚持齐抓共管、联动配合,加强与行业监管部门、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配合,形成打击治理工作合力,并加大宣传力度,助力构建全民反诈防骗新格局。今年5月,黑龙江高院组织全省法院集中开展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中宣传月”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财富观,努力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

省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范杰臣答记者问

省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刘艳东答记者问(隋禹 摄)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把打击治理各项措施抓细抓实抓落地,不断把专项工作向纵深推进,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人民网记者提问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民众所熟悉的普通诈骗犯罪有什么区别?在刑事追究上有什么不同吗?

  省法院刑二庭庭长 梁洪涛

  电信网络诈骗是普通诈骗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其最显著的特点是非接触式和针对不特定人,即犯罪分子必须是利用电话、网络等非接触式的作案方式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整个过程中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素不谋面;而普通诈骗则一般是接触式的、并且是针对特定人的。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并非所有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的行为都是电信网络诈骗。在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们即处理过一起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通过他人推荐与被害人杜某成为微信好友,后王某在微信中向杜某谎称自己有防疫口罩售卖,杜某便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了购买口罩款,随后王某将杜某拉黑,赃款被王某挥霍。我们认为,本案中的王某虽然是利用了网络,但并非针对不特定人犯罪,而是针对知悉真实身份的特定人实施的犯罪,因此不能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起案件在靳岩副院长刚才的情况通报中也提及了,入选了最高法院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为全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借鉴。

  因为电信网络诈骗具有针对不特定人、涉案人数多、影响范围广、损害后果大、查处难度大等特点,较之普通的诈骗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它的定罪量刑标准与普通诈骗犯罪是不同的。在我省,普通诈骗的入罪数额是5000元,电信网络诈骗是3000元;普通诈骗三年以上量刑的数额标准是5万元,电信网络诈骗是3万元;十年以上的数额标准二者都是50万元。可见,电信网络诈骗入罪的门槛和升档量刑的标准更低,同等数额下被告人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这也体现了我们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立场。

  中新社记者提问

  电信网络诈骗通常有哪些表现形式?

  省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范杰臣

  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有以下几种常见手段:一是网络贷款诈骗,犯罪分子以“无抵押”“无担保”“秒到账”“不查征信”等幌子吸引被害人登录虚假贷款网站,再以“手续费、刷流水、保证金、解冻费”等名义骗取交纳各种费用;二是刷单返利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媒介发布兼职信息,招募人员进行刷单,承诺在交易后立即返还购物费用并额外提成,当被害人刷单交易额变大后,就会被拉黑;三是冒充物流客服诈骗,谎称被害人购买的产品质量有问题,需要退款赔偿,诱导被害人在虚假网页填写银行卡号等信息,从而将卡内钱款转走;四是冒充亲友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微信、QQ添加好友骗取信任,以借钱、送礼、请客等名义提出转账汇款要求;五是冒充“公检法”诈骗,编造他人涉嫌洗钱、骗领医保费用等理由进行威胁恐吓,再以帮助洗脱罪名为由要求转账至所谓的“安全账户”,从而达到诈骗目的;六是虚假投资理财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发布股票、外汇、期货等理财信息,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以内幕消息、掌握漏洞等方式诱导被害人在虚假网站投资;七是虚假购物诈骗,犯罪分子在网络上发布低价出售物品的信息,收到转款后不发货,或编造货物被扣要交罚款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八是注销“校园贷”诈骗,犯罪分子以此前贷款不符合当前政策,需要消除校园贷记录或账号异常需要注销,否则影响个人征信等理由,诱骗被害人将贷款转至其提供的账户;九是网络游戏虚假交易诈骗,犯罪分子诱导被害人在虚假游戏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以“注册费、押金、解冻费”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手法也是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牢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漏,转账汇款多核实”,就能护好你的“钱袋子”。

  东北网记者提问

  司法机关一般如何挽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财产损失?财产处置时应注意哪些原则?

  省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刘艳东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挽回财产损失的举措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查扣涉案财物,追缴赃款赃物;二是责令被告人退赔。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财物包括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用于犯罪的工具和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等。如果是赃物,一般以溯源返还为原则,如果是赃款,一般以统一分配为原则。涉案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责令退赔则是指犯罪分子已将违法所得挥霍、使用或者毁坏的,也要责令其按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予以赔偿。原则上,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罪行的全部数额进行退赃退赔,其他主犯按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进行退赃退赔,从犯一般按实际违法所得进行退赃退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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